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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財購〔2006〕14號關于《福建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調整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7/24 8:54:53

文號:閩財購(2006)14號關于《福建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調整的通知

關于《福建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調整的通知
文號:閩財購(2006)14號   
 
省直各單位:
2005年頒布的《福建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閩財購〔2005〕15號),經省政府采購工作領導小組6月6日會議研究通過,作如下調整:
一、項目調整
1、將《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以下簡稱《通用項目》)中的“鍋爐”調整為目錄外項目。
2、將《通用項目》中的“交通工具”類由原來的6個一級項目及其12個二級項目,統一規范簡并為“轎車、越野汽車(含吉普車)、大客車、旅行車、工具車、專用汽車”等6個一級項目。
3、《通用項目》增加“計算機通用軟件”項目,并將采購金額起點設定為30萬元。
4、根據《福建省省級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設定省級政府集中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和省級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通知》有關規定,將原目錄內所有未列明具體項目的“其他”項目調整為目錄外項目。包括《通用項目》中“其他辦公自動化設備、其他家具、其他通信設備、其他網絡設備、其他載客汽車、其他專用汽車”,《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以下簡稱《部門特殊項目》)中“其他專用設備、其他用房建設”。
5、將《通用項目》中的“家具”調整到《部門特殊項目》。
二、起點金額調整
1、取消《通用項目》專用設備單項采購5萬元起點金額,將單項和批量采購起點金額統一調整為20萬元。
2、《部門特殊項目》貨物類項目采購起點金額統一設定為20萬元。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通用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部門特殊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既可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未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但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50萬元(含50萬元)的采購項目,由采購單位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進行公開招標。
各部門、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福建省省級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認真執行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集中采購機構要制訂有效的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切實提高集中采購的質量和效益。
附件:福建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
附件:
福建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
(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
品 目 名 稱
備 注
一、貨物類
 
(一)一般設備
采購預算金額1萬元以上
1、電器設備
 
攝影、攝像機
 
空氣調節設備(包括除濕設備)
 
2、辦公自動化設備
 
計算機
 
打印機
 
傳真機
 
復印機
 
速印機
 
投影儀
 
(二)專用設備
采購預算金額超過20萬元
1、 通信設備
 
移動通信設備
 
電話通信設備
 
2、 網絡設備
 
服務器
 
路由器
 
交換機
 
調制解調器
 
3、監控設備
 
4、系統集成
 
5、保安設備
 
6、檔案,保密設備
 
7、燈光,音響設備
 
8、文藝設備
 
9、電梯
 
10、彩票銷售設備
 
(三)交通工具
 
1、 汽車
 
轎車
 
越野汽車(含吉普車)
 
大客車
 
旅行車
 
工具車
 
品 目 名 稱
備 注
專用汽車
 
2、摩托車
 
(四)計算機通用軟件
預算金額超過30萬元
(五)復印紙、打印紙
 
二、服務類
 
(一)印制品
預算金額超過10萬元
(二)信息技術,信息管理軟件的開發設計
預算金額超過50萬元
(三)交通工具的維護保障
 
1、車輛保險
 
2、車輛加油
 
3、車輛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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